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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信息来源:科研室点击次数:发布时间:2003-09-19 23: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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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22 9:40:37    

 

为加强对我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的管理,提高市级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切实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第一条 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规划领导小组”)是成都市教委领导下的全市教育科研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的教育科研工作。“市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设在市教科所内)作为其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对市级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区(市)县教研室及课题单位共同管理。其中市教委直属单位承担的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及课题单位共同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办负责制定并定期公布市级课题指南,受理市级课题申请,组织立项论证和结题鉴定,对课题研究进行过程管理与指导等。

第四条 区(市)县教研室对本地区承担的市级课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课题研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指导,并按市规划办的要求,定期汇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经费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和保障,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课题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我市教育科研的实际情况,市级课题分为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三类。

重点课题应具有以下特点之一:研究内容具有前沿性、开拓性与较大的理论价值,能填补某一领域的研究空白;能为制定全市或本地的教育发展战略提供充分依据;能大面积地推动我市某一方面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和推广价值。

规划课题系在市规划办的统筹规划下,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与需要,申报立项的课题。

专项课题系由教育专家、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等承担的,主要以探索本领域教育教学(工作)规律,系统总结其成功经验为目的的研究。

三、课题选择

第七条 市级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针对我市或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确立课题,其预期成果有利于科学决策和对实践有指导作用,有利于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具有推广价值。

2、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教育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具有本地(校)特色。

3、应针对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某些前沿问题确立课题,体现选题的前瞻性、新颖性、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创新价值。

4、课题申报人应具备相应的主客观条件,能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课题申报

第八条 市级课题主要采取课题招标、自选课题和推荐申报的方式确定。市规划办在每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的当年向全市公布《课题指南》,作为规划招标课题,以后的年度滚动课题,一般可参照此选题,侧重突出特色,解决急需,填补空白。

第九条 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须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行政系列按照同等条件对待)。如果申报人不具备高、中级职称,须由同专业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十条 每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市级研究课题,没有充分理由而终止研究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在上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曾完成过市级课题研究的单位在申报新课题时,必须附上原课题的深化研究或推广方案。

第十二条 申报人须按规定填写《成都市教育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市)县教研室,后者按市规划办下达的比例,择优上报市规划办。

市教委直属单位的课题申请书直接报市规划办。

五、课题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课题的确定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对于前期研究比较充分的课题,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市规划办按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人资格以及申报手续、内容进行初审后(必要时可进行答辩),由市规划办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根据课题的性质,课题申请由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在集体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表决,以确定课题是否立项及其类别。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审议本人的申请或与本人有关的课题时,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市级课题的评审结果由市规划领导小组复审,经市教委批准后正式公布,并向课题单位下发《立项批准通知书》

第十八条 申报市级课题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六、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课题的管理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日常管理工作,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二十条 课题单位应在立项后一月内将课题的正式方案上报市规划办,并以一定形式召开开题会,以确认开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开展研究,努力完成研究任务,对于研究需做重大变更时,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市规划办批准。确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计划完成日期前两月书面报告市规划办,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反映研究情况的重要资料及时上报市规划办存档,并填写《课题研究工作年度报表》,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办对立项课题实施动态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年度考核,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对未按照计划进行研究,难以取得预期成果的课题,予以批评并做相应处理;对连续两年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课题,可予以撤消。

第二十四条 课题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的档案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1.立项申请报告、研究方案、立项批准通知书;

2.研究工作中的各种记录、照片、声像材料、研究效果测试记录、阶段成果报告;

3.研究(实验)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论文、专著;

4.结题验收、鉴定意见、证书等;

5.成果应用推广情况。

课题档案应在课题结题后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非公办学校的立项市级课题,应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

七、结题鉴定

第二十六条 结题条件

1.按计划完成研究,实现了预定的研究目标。

2.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已经完成。

3.反映课题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资料已经整理齐全。

第二十七条 结题程序

符合结题条件的课题,由课题申报人向市规划办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加盖公章),并附下列材料:

1.课题研究方案

2.课题研究报告

3.课题工作报告

4.反映课题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

市规划办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还需进行现场调查),做出是否予以组织结题鉴定的决定,并于一月内通知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接受检测和评审的课题单位应按照规定交纳课题检测、鉴定费。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办根据课题鉴定的需要,组织对课题的检测,检测的重点在于查明课题研究的真实性和围绕研究目标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检测一般采用查阅研究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检测结果应形成检测报告并提交专家评审组使用。

第三十条 符合结题条件的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组织评审鉴定,根据项目情况,可采取专家通讯鉴定或专家会议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课题评审鉴定组的成员由市规划办聘请,一般应有同行专家5-7人(奇数),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应少于三分之二。评审鉴定组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课题进行客观鉴定,并由鉴定组组长写出评审鉴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结题的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颁发《成都市教育科研成果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成果的正式发表要经过终结评审(研究过程中的认识问题不在此列),发表时应注明“本文(报告)系成都市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其署名应注意保护研究者的合法权益。

八、研究经费

第三十四条 教育科研经费应坚持自筹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建立教育科研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的研究。该经费由市规划办在课题批准立项后和通过结题时分批拨给课题单位。

第三十六条 资助金使用应本着“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用于研究工作最必须的开支。

资助金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其使用情况应有明细帐目,市规划办定期检查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终止研究的课题,应追回所拨经费。

九、成果评奖

第三十八条 对优秀的教育科研成果,每四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其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市规划办。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keyan